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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在强制执行中是否具备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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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被人逼迫写下欠钱欠条在法律上无效。认定借条效力的标准为:1.出具欠条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3.出具欠条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4.出具欠条的内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5.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被逼迫写下的借条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条自然是无效的。欠钱会强制执行吗欠款强制执行不是一辈子,只要把欠款还上,就会把强制执行撤销,欠款一直不还的情况下,会一直进行强制执行。欠钱不还会被强制执行吗,欠钱不还会被强制执行吗怎么办 欠钱不还,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欠钱没钱还会强制执行吗会判刑吗如果没有违反妨碍强制执行的行为,确实没能力还是不会拘留或者坐牢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告结束。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的,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况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欠款五万欠5000会被强制执行吗不管欠款的金额是多少,只要对方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就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只是有欠款事实,尚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则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一定会冻结银行卡吗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申请强制执行不是一定会冻结银行卡的,可以执行拍卖实体资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欠条内容合法、格式规范,签字或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1、欠条以欠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欠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欠款人签名同时应按手印。2、欠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3、欠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并写清币种。4、如果欠款人是已婚的,最好取得配偶的签名,对于债权人而言更有保障。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执行程序需要按照流程申请,不可直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官见证的欠条能否作为强制执行依据【案情】2010年5月19日原告李某拿欠条起诉至武宁县人民要求被告周某偿还欠款90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所欠金额进行重新确认,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82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于2010年7月5日之前偿还欠款,该欠条还记载在法庭见证下确认结算账目。后原告撤回起诉,该案以裁定准许撤诉处理。2010年8月10日李某拿着经确认的欠条以周某仍不偿还欠款为由要求强制执行。【分歧】对该欠款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作为执行案件受理,经法庭法官主持调解见证确认的欠条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作为执行案件受理,李某只能重新起诉,待经审理后持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再申请执行。【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可以作为人民强制执行依据的有生效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并未规定经审理确认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程序规范不同于实体规范,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不能以没有相关实体法律规定而拒绝受理,程序规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桥梁,每一步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有法可循、有据可依,而规范执行方面的主要是程序规范,必须依法确立,不可凭空臆造。第二、赞成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观点的主要认为,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调解见证的由当事人出具的欠据与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何况法律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为什么经过前案处理确认的欠据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呢?再作为一个诉讼案件处理,出具欠条的人败诉的概率几乎是100%,为什么要增加和当事人的诉累呢?笔者也认为上述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出具欠条的人作为被执行人只是时间问题,把该案直接作为执行案件处理可能确实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相反将该案作为诉讼案件处理反而会扩大被告方的损失。但是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永恒追求的主题,不可偏废其一,不能以牺牲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而追求效率。司法的程序性和终局性决定了司法的保守性,司法的价值不在于进攻以谋取利益,而在于防守而不使利益受损。经法官见证的欠据只能增加法官采信它的理由而得出裁判结果,不能直接被确认上升为裁判凭证。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经公证债权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是要求很严格的,首先对可以从事公证的主体资格,法律要求是很高的,甚至比法官的任命条件还要严格;其次在形式上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债务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而经法官见证的欠据并没有债务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内容,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要以实体结果为前提,漠视忽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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