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区别:1、概念不同。发包人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2、责任不同。发包方是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3、有理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七百八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招标发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2、直接发包: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2种观点: 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发包方式是什么(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2)招标公告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招标通知是指分别送给与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3)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4)制定标底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工程发包的方式1、的方式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的资质。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务。其可以视工程的需要,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单位,在该单位的管理下,发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单位发包。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具体的工程项目需要再进行分包的发包工作,把具体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来完成。如果,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包部分工程,可以向其发包部分工程,但其必须通过竞标取得。3、平行发包(分别发包)方式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解(设立为不同的标段),将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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