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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人巳抵押财产破产清算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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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债务人巳抵押财产破产清算时如何处理

债务人抵押财产后,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如果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七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据此,只要法律、行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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