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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精神病可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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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精神病可以离婚。

1.一方患有精神病属于完全无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由于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离婚之前应当先变更监护人,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2.一方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是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方式离婚,与普通人离婚没有区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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